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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出轨,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

时间: 2024-11-06 08:16:06


出轨,在婚姻出现问题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而在离婚协商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有可能走入诉讼程序。无论是哪一方提起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离婚诉讼就可能要多次发起,例如湖南衡阳县法院就曾出现过五次不准予离婚的个案,虽然这个案例有点极端,但是对于一心想离婚的人来说,其实多等一年,就是无比的煎熬。

那么判决离婚是否有脱离法官个人好恶的客观标准呢?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有以下六点: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六点的证明要求其实相当高,而今天说到的“出轨”与之相关的就是第一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对于单纯的“出轨”是否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答案是:并不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说明,而且也很难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除非是出轨方自己承认,否则另一方很难收集到对方持续出轨的证据。如果出轨的行为是偶尔的、间断性的或者是出轨对象是多个的话,很难达到法律上的“同居”程度,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这只能作为法官主观上衡量夫妻感情的一个因素。而且即便是“出轨”证据充分,哪怕是出轨方自己提供的出轨证据,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案子也比比皆是。

再从是否准予离婚,到离婚中的财产分配问题,作为出轨一方,是否会影响财产分割呢?目前来看,影响并不大。虽然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法院在判决离婚纠纷中的财产问题时,向无过错方倾斜留有空间,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用这个原则是比较保守的。当然这个时候也会有人提出,法律保护了出轨方,坑害了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的确,对于婚姻中背叛的代价并不大,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婚姻中背叛的代价很大,是否会引发另一方用其他方式来“引人犯罪”?

那么是否一方在婚内出轨的证据真的就毫无价值了?我个人认为还是存在一定的价值的,因为在案件中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心证的,对于一方不利的证据,可以适当的降低法官对个人的评价,对于子女抚养等问题也有一定的正向的作用。当然,在离婚过程中,不要过分纠结对方出轨的证据,且搜集证据的过程一定要合法,保证证据的证明力也是相当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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