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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并的概念

时间: 2024-08-02 14:46:10

公司并购又称公司收购,是指经由收购行为而完成的公司的兼并。收购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和证券市场外通过产权转让而完成的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能履行收购协议。

要约收购,又称公开收购股份要约,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要约收购具体的程序是:(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之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须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当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如果继续进行收购的,须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发出收购要约前,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须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4)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必须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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