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为劳动争议?何为仲裁前置?
编者按: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案情简介
梁某在某公司上班,根据安排,负责在鹿邑县各大超市、饭店促销饮料。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4月,公司辞退梁某。梁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等。鹿邑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梁某起诉。
★
何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哪些案件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⑥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⑦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⑧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⑨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屯百科 琼ICP备20230110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