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有哪些?
建筑工地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第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第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施。
第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第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第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第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第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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