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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回顾:治疗不当致心肌炎患者死亡,医方赔偿78余万元

时间: 2024-08-02 14:01:08

一、基本案情

张某(女,1982年8月6日出生)因“腹部疼痛2小时”于2023年1月25日19时许至被告x市民族中医院就诊治疗,该院初步诊断为“⒈腹痛待查:急性胃肠炎?胃肠道痉挛?其它?⒉肠梗阻?”张某于次日3时15分开始疼痛难忍,经抢救无效于4时10分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4673.48元。

三、被告x市民族中医院辩称

1、张某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属实,但其根本死因是严重的心肌炎,辅助死因是慢性肺炎、心包积血,x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充分证明该事实。

2、x司法鉴定机构就本病历出具的第565号鉴定意见书,在认可严重的心肌炎是张某的根本死因的同时,却又认定医疗过错与严重的心肌炎在张某的死亡中起同等作用,并建议过错参与度值55%.

被告认为该过错鉴定意见书严重偏离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且过错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存在未履行规范告知义务、部分措施不合理、部分护理措施不完善缺乏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认定的55%参与度不应作为本案划分责任比例的依据,而是对过错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张某符合严重的心肌炎、慢性肺炎及心包积血联合导致的死亡,其中严重的心肌炎为根本死因,慢性肺炎、心包积血为辅助死因。

五、鉴定意见

x市民族中医院在对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规范的告知义务、采取的部分处理措施不合理及实施的部分护理措施不完善之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在张某所产生的死亡后果中系同等原因;该医疗过错在张某所产生的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建议值为55%

六、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存在未履行规范的告知义务、对病情评估不足、对病情变化未进行明确和实施治疗措施不当、对张某出现生命危险时存在实施抢救措施不规范、实施病情观察的护理措施不完善等医疗过错,

同时张某患有“严重的心肌炎、慢性肺炎”的疾病是客观存在的,其所患疾病具有病情重及病情变化快之特点,且其就诊时表现为上腹部疼痛,由于临床上表现为腹痛的疾病较多,能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难度较大,

在目前的医疗水平条件下,针对“心肌炎”能及时作出明确诊断和有效治疗有一定的局限性,张某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病情因素(和限于目前医疗水平因素)与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共同造成的。

七、庭审意见

被告关于第56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缺乏依据,认定的55%参与度不应作为本案划分责任比例依据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损失共计1456174.18元,参照鉴定意见中被告的医疗过错在张某所产生的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建议值为55%,被告应赔偿原告该部分损失的55%即800895.80元,与被告支付的鉴定费35000.00元相抵扣后,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五原告785895.80元。

原告主张医疗费、丧葬费不纳入过错比例,全部由被告赔偿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对第565号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异议成立,也没有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故被告关于其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具体比例以重新鉴定的责任比例为准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x市民族中医院赔偿78589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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