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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时间: 2024-07-27 15:16:08

1、绝对权与相对权概念(区分标准: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均为相对权。

2、既得权与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1)既得权,又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完全取得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须符合三个条件才有期待权存在: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②受法律保护;③该受保护的法律地位,依照一般经济观念,可成为交易的客体。因此,期待权与“单纯的期待”不同。“单纯的期待”如要约人对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期待;无权处分人对权利人追认的期待等。

在我国公认的期待权只有两种: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②条件成就前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权。

3、继承权vs期待权

(1)①我国诸多教科书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这是错误的。原因是抄错了!②德国法上有一个“后位继承制度”(注意:与我国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权是两码事情),其中的后位继承权《本质上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继承权)属于期待权,我国无此制度。

(2)①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为既得权。②被继承人死亡前,拥有继承资格的人通过继承取得遗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且法律上无任何保护措施,权利的属性过于稀薄,不具有权利的特征,不是期待权(见例1和例2)。

【例1】甲、乙约定:“若乙通过2017年司法考试,甲赠与乙某辆汽车。”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甲、乙的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①假设:在乙通过司法考试前,甲故意毁坏该车或者将该车出卖给丙并交付。则乙有权在条件成就(通过2017年司法考试)时,对甲主张损害赔偿。理由:根据学理通说,“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的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②又假设:为了避免承担赠与义务,在考试前,甲将乙锁在屋中,乙未能参与考试,则拟制条件已成就,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赠与的汽车。理由:(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③综上,甲、乙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前,乙对甲虽未实际享有债权,但乙享有该债权的期待在相当程度上受前述法律提供之保护,所以.在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乙的期待地位属于期待权。

【例2】甲(81岁)的某辆汽车被乙过失损坏。因年老体衰,加之甲一贯超然物外,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遂未予理会。甲的儿子丙(39岁)气不过,以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一侵害为由,起诉乙。①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资格者对其财产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的一“期待地位”特别虚幻。因为,无论《继承法》还是其他法律,均不对此种“期待地位”提供任何法律上的保护。不仅如此,(继承法意见)第39条还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地位,权利的属性过于稀薄,不是权利,也不是期待权。②在诉讼中,乙只需对丙讲一句话,即可一语道破天机,揭示(拥有继承资格的人通过继承取得他人财产之期待)不受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别!别太乐观!你指不定死你爸前面呢!”

4、主权力与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者。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5、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俊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①著作权;②继承权(有争议);③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典型真题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04年·卷三·1题)①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解析】

①《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系形成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②知识产权系支配权。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③除《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例外,原则上,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排他性。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④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支配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1题)②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拙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答案解析】

①《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系形成权。故A选项错误。

②行使权利的行为,有些属于法律行为(如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有些属于事实行为(如所有权人自己占有、使用所有物)。故B选项正确。

③即使就最典型的支配权物权而言,物权的客体包括“物”和“法定的民事权利”。故C选项错误。

④关于D选项。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请求权均有其基础权利,均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如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是物权;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是债权。但是,还应当看到,有时,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如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些时候,基础权利虽未遭受侵害,仍可发生请求权(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须于3月1日交付出卖物。”3月1日,基于买卖合同,乙对甲享有的债权虽未遭受侵害,但乙仍可对甲主张债权请求权,请求甲交付出卖物)。D选项之表述,以偏概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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