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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津贴纳入到退休基数(“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

时间: 2024-08-14 11:45:57

“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事关所有警察的切身利益,关乎警察的职业荣誉和退休后的物质待遇,也关乎中央提出的警察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原则体现。自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虽然公务员退休金总体得到提升,但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降到了低点,微乎其微,为此,不仅广大警察强烈呼吁,而且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也在人代会上提出“提高警察退休待遇,保留警衔津贴”的建议,“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已成为当前警察最期盼解决的问题。

——保留警衔津贴的依据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既然“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有法律依据,那么就应该有法必依,有法必执。

——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原执行的政策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退休警察警衔津贴计入退休金是有政策规定的,执行的政策主要是:

从1992年起被授予警察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并从警察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实行公务员工资的(除离休外),警衔津贴按本人退休前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计发比例2006年6月30日前与2014年9月30日前是不同的,2014年9月30日前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也就是说退休警察警衔津贴是根据工作限年,按三档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的。

——现在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存在的问题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退休警察警衔津贴计入退休费方法发生了变化,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最大的变化是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三项构成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这四项分别有不同计发办法,而且计发办法变的相当复杂,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分别包含在一、三、四项中,据有关行家测算,一位具有41年工龄、三级警监、二级高级警长,于2022年10月退休的警察,退休后在基本养老金中计发的警衔津贴仅129.5元(不包括职业年金中的118.02元),与退休前享受的警衔津贴真是天壤之别,这就是问题所在,像警衔、职级这么高的都如此,那比他低的就不用说了。

——保留警衔津贴解决的途径

主要三个依靠:

依靠公安部党委。公安部是全国公安机关的最高决策和指挥机关,是顶层方案的设计者,“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只有引起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把它纳入《人民警察法》修订,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才可能实现警察警衔津贴终身制。

依靠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既是“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的决策参谋部门,也是具体谋划测算部门,尽管事权在中央,但人社部门起到的助力作用不可小觑,“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只有得到人社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调整。

依靠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包括省、市人大代表,是最接地气的一个群体,最能反映社情民意和警声警意,而且人大代表都很务实,开展调研工作深入,掌握情况全面,警察,尤其是公安警察要结合本职业务,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以赢得充分理解和支持,通过他们的建言献策,把“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的不可能变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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