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公司以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辞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她索赔12万,法院判了
何女士被公司辞退了,理由是“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随后,她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5万余元,获得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除了无须支付赔偿金等,还向何女士索赔经济损失12.7万余元……
2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州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何女士支付违法解决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2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1103.45元等,并驳回公司全部诉求。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公司称她“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
女子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
45岁的何女士系广州荔湾区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1日,她入职广州越秀区某公司,任财务经理。在公司,她前3个月的月薪为5000元,第4个月起涨至6000元,每月工资在第二个月的20日发放。
然而,在何女士入职8个月后,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她发送了《员工辞退通知书》,称她的工作表现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公司未支付何女士2023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的工资,何女士于同年11月6日离职。
离职后第三天,何女士向越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即2023年4月1日至11月6日的两倍工资差额41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2023年10月1日至11月6日的工资7200元。同月底,公司也申请仲裁,要求何女士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7万余元及利息。
2024年3月18日,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何女士2023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的工资6562.65元、2023年4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1103.4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250元,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起诉索赔12万一审被驳回
因不服仲裁裁决,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公司无须向何女士支付2023年4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1103.4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250元,并向何女士索赔经济损失12.7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庭审中无法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作为用人单位,其负有与何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应当向何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
公司在仲裁及一审诉讼中均表示辞退何女士另有原因。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客观完整地告知劳动者解除的原因,其在发出解除通知后另行陈述的解除理由不应当作为判断是否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依据。公司在《员工辞退通知书》中载明何女士工作表现达不到公司的要求,但公司并未举证与何女士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双方就用工要求和标准存在书面的约定或要求。因此,公司以何女士不符合公司的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向何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此外,关于何女士应否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女士与该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因此,公司要求何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向何女士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的工资6562.65元、2023年4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1103.4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250元,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诉求和一审相同。
公司称,何女士在《劳动合同表》中填写曾入职广州某公司,但其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中无该公司缴费记录。何女士在入职时提供并填写虚假资料,不符合公司用工条件,在公司工作期间拒绝公司正常安排的工作,消极怠工、态度恶劣、拉黑删除同事、退出客户工作群,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公司与何女士已签订劳动合同,何女士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此外,何女士在工作中工作态度敷衍了事,不服从公司管理,经多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消极怠工、数据严重滞后、错漏百出。因此,何某经手的数据频繁出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2.7万余元。
对此,何女士答辩称,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她按公司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导致公司损失的情形,且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审时,何女士还提交了离职证明和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她没有伪造入职情况,而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期间,公司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今年1月15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庄 责编 魏孔明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屯百科 琼ICP备20230110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