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潞州区曝光2024年十大案件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十大案件,具体如下:
1、长治某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6月27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包装标签标注有“特供”内容的汾酒代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商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
2、长治市潞州区某幼儿园制作的食品未按要求进行留样案
案情介绍:2024年6月1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的食品未按照要求进行留样,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2024年9月3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制作的食品仍然未按要求进行留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罚款人民币15000元。
3、长治市潞州区某购物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8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潞州区某购物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火锅年糕”“×××火锅年糕”,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8000元。
4、山西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0元。
5、长治市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1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部分医疗器械已过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20000元。
6、长治市潞州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9月13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一款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人民币5920元。
7、长治市潞州区某珠宝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4年7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潞州区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珠宝店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500元。
8、长治市潞州区某水产经销店破坏其使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案
案情介绍:2024年8月12日,接有关线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治市潞州区某水产经销店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两台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功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电子计价秤2台,罚款人民币2000元。
9、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收费案
案情介绍:2024年9月11日,接移交线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加价收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531万元。
10、长治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9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发现其经营的“42°巴拿马汾酒20版”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7000元。
来源:潞州新闻
编辑:贾霄星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屯百科 琼ICP备20230110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