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设户籍条件限制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4月28日,上海住房公积金官网发布《上海市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上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根据《实施办法》,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上海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实施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及,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以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编辑 寇德娜
校对 柳宝庆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屯百科 琼ICP备20230110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