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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蔡金芳:干预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措施要用足用好

时间: 2025-03-07 15:04:00

过去一年,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的话题,不时成为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蔡金芳指出,人民法院去年审结的4万余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应该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和宾馆、酒店等场所接待未成年人时的审核、查验义务。

在谈到未成年人为何会走上犯罪道路时,蔡金芳认为,家庭失管失教、关爱缺失,社会不良文化、信息的侵蚀,以及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时没有得到及时干预、矫治,是突出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蔡金芳。最高法供图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案件总量及增长幅度大

新京报:从审判实践角度看,去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是怎样的?

蔡金芳:2024年,人民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约3.7万件,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诈骗是主要犯罪类型。其中,侵财、强奸犯罪总量及占比较大。2024年,人民法院审结故意杀害、伤害、强奸、猥亵、虐待、拐卖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万余件,以性侵害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

新京报: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性侵害较为突出。这类犯罪有何特征、如何防范?

蔡金芳: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案件总量及增长幅度大。在性侵害犯罪中,熟人作案的特点突出;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结识、诱骗未成年人继而线下实施性侵害,以及在网络空间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进行暴露隐私部位的视频聊天等网络猥亵案件多发;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占有相当比例;部分案件发生在宾馆、酒店等场所。

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加大发现、查处和惩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及时遏制犯罪;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入职查询机制,以及宾馆、酒店等场所接待未成年人时的审核、查验义务;加强对不法利用网络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管控;增强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特别是督促家庭及监护人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新京报:对于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如何实现后期的有效帮扶?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探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但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认定、边界范围不清晰等难点,应该如何解决?

蔡金芳:对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关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关爱保护,帮助尽早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需要进行心理咨询、精神治疗和康复的,对所需要的费用,可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受到性侵害的程度,结合医院诊断及其他证明材料,综合认定被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及支持赔偿的范围、标准。

涉未成年人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相关问题急需研究解决

新京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总会引发社会讨论和担忧。对于此类犯罪,法院的态度是怎样的?

蔡金芳: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对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甚至有反社会人格、矫治难度较大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充分发挥刑罚的个别预防及对社会的教育、震慑功能。同时,做好法庭教育、思想疏导等工作,促使未成年人从心底真正知错、认罪、悔罪。

新京报:从上世纪80年代起,人民法院就开始探索专业的少年审判工作,为何要强调少年审判的特殊性?当前少年审判工作还存在哪些现实困难和问题?

蔡金芳:少年审判工作是改革创新的产物。四十年来,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从无到有、由少到多,从单纯审理刑事案件,到“三审合一”综合审理所有涉未成年人案件,不断成长壮大,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积极贡献,挽救了大批失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很大不同。一方面,未成年人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客观环境具有易感性,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和影响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大,犯罪后比较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如果得不到有效矫治,容易再犯。因此,“寓教于审”是少年审判的特色。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多年来,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探索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转学安置、回访帮教等判后延伸工作。而少年审判法官既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也需要积极履职,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未成年人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相关问题急需研究解决。比如,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犯罪行为增加;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后果严重,如何惩处更为公正;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以及大额游戏支付行为普遍,但支付行为究竟是未成年人本人实施,还是未成年人的家长实施,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定更为合适,这些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距离人民群众期待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急需解决。例如,少年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案件数据统计、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规范,审判指导有待加强;有的法院少年审判资源配置还需优化,延伸帮教等工作存在差距;少年审判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不够,有的少年审判人才短缺,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更加重视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规范家校定责等工作,推动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融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落地落实,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向有关部门反馈未成年人保护薄弱环节,共商改进对策

新京报: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新特征,法院工作作出了哪些调整?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是否真正形成了合力?当前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

蔡金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拐卖、残害、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犯罪,坚持严惩重判。同时,坚持准确理解把握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政策,确保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依法审理、公正处罚,特别是注意做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2024年,最高法先后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深化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贯通刑事、民事、行政一体追责机制,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刑民衔接机制、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充分整合审判资源,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确保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有人管,被侵害权益的救济途径畅通无阻。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报告、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等机制,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未成年人保护是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诸多职能部门、涉及千家万户,也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一环,处于保护环节末端,将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就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薄弱环节和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共商改进对策。

在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要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

新京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让不少人觉得“教育落空、应以惩罚为主”,为何会有这样的声音出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蔡金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明确规定。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让不少人觉得“教育落空、应以惩罚为主”,这类声音值得思考。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趋势应当全面把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有所上升,但涉案类型集中,其中盗窃、诈骗、强奸等犯罪增幅明显。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占比较小,但极端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冲击公众安全感底线。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复杂性应该引起重视。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早熟与心智发育不成熟并存,易冲动,存在盲目从众心理,辨别是非、抵御不良思想和诱惑的能力不强,法治意识、敬畏意识淡漠。但这些问题的形成,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失管失教、关爱缺失和部分领域社会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如性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不到位;对酒店、酒吧、娱乐场所、互联网等特殊场所、领域管理不健全,各种不良、风险因素交织,以致滋生、诱发犯罪。

其中,家庭管教缺位或者失当、互联网及社会不良文化、信息侵蚀,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时没有得到及时干预、矫治,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突出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体现依法惩治,同样要对这些诱发犯罪的因素加以防范、消除,做到标本兼治。

当前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应该做到:形成社会共识,把“厚爱严管、管早管小”落到实处。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复杂性,继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以外,要切实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政府等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落实好,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分级干预、教育矫治的一系列措施用足用好,切实避免未成年人成为不良少年,甚至演变为犯罪少年。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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