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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纠纷!新疆一男子竟放火烧车?

时间: 2025-03-30 14:53:00

来源:新疆日报

因停车位纠纷竟放火烧车?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

2023年某日凌晨5时许,马某驾车返回小区时,因多次未寻得停车位,便对长期占用车位的三轮摩托车车主心生不满。马某使用打火机引燃车内放置的门帘、毛毯等易燃物后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至相邻面包车,所幸群众及时发现并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鉴定,两辆受损车辆价值共计4900元。

“当时只想发泄怨气,完全没考虑后果。”马某在庭审中忏悔道。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法院认为,公共停车场属人员、车辆密集场所,马某的放火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放火罪仍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马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缓刑判决。

主审法官指出,此案暴露出公众对放火罪认知的严重偏差。放火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其定罪标准与普通毁财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只要行为人明知可能引发火灾并放任危险发生,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仍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案停车场紧邻居民楼,若火势引发车辆油箱爆燃,后果不堪设想。

马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今日十二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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