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作者:蔡立东(吉林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深刻阐释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构成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遵循。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大幕,也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40多年来,我们靠改革逐步冲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创造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奇迹;靠法治逐步冲破了人治治理方式的窠臼,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社会大局长期稳定的奇迹。
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以全新的方式展现了改革和法治紧密相连的内在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作出决定,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时间轴上次第展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共同推动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滚滚向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鲜明导向。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首先,法治为改革确立了方向,铺设了轨道。法治不仅为改革设定了明确的边界和底线,而且为改革铺设了轨道,保障改革得以顺畅展开。正是《宪法》及其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保护产权、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等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原则,并围绕这些原则建构了以《民法典》为代表的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始终沿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确轨道不断走向深入。
其次,法治激发了改革动力,确立了改革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此为前提,法治为改革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得改革参与者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稳定制度保障。有了法治保障,才能增强人民对改革的信心,激发全社会投身改革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最后,法治稳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行稳致远。法治不仅具有形式理性,更具有价值理性,内含着对人权保护、权利平等、程序正义、公平公正等核心价值的捍卫和追求。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改革成果,体现了人民对改革的高度认同和自觉拥护,具有了权威性和稳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塑造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此后,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法典》均吸纳了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明文设立了土地经营权。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为主体,清晰严密的农地使用权体系得以确立,将农地制度改革成果固定为法律制度。
新征程上,在法治下推进改革,重点是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回应改革发展需要,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一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改革既非“法外之地”,更非“法律禁地”,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搞所谓“良性违法改革”,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或否定改革,而要按照立法程序作出授权。比如,自由贸易试验区、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重大改革,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停止或者调整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二是现有法律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要及时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废止,防止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扫清改革的法律障碍,我国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进程大大加快,不少是“打包”修改、“一揽子”修改。对于与改革不相适应、不衔接的条款,按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废止。比如,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于2023年7月发布第764号国务院令,对《国际海运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法规。三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比如,2018年制定的《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固定下来,创新完善了国家监察法律制度。
以改革为动力完善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改革是推动法律更新和完善的动力,改革进程中暴露出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缺陷和漏洞,必将推动法律的立改废释纂等工作。改革也将激发法治创新,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智慧之源,推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以改革为动力完善法治,贯穿其中的则是破与立的辩证方法、“两手并用”的改革方法论,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作出全面部署,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推进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并着重部署了完善法治社会和涉外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是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以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实现由“破”到“立”的关键步骤。《决定》旨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要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在具体立法方面,《决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在最近的立法实践中,《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已提交二审,“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已启动,“个人破产制度”已在地方先行试点。此外,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则宗旨,《决定》在推进服务型政府、政府立法审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要践行法治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执法方式,有效纠正执法领域的“小过重罚”“远洋捕捞”“逐利性执法”等现象。对此,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三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强化法治监督体系。严密的监督是实现公正的保障,也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必要环节。《决定》对涉及法治监督的诸种权力之关系、权力的运行和监督机制、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司法公开等各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都受到监督。近年来,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产权司法保护”“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述改革要求。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决定》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而有效保障轻微犯罪者及其亲属的就业、升学等各项权利。
四是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后盾,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特别是要善于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实现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推动法治化,建设数字法治中国。要“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建立推进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五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根基。《决定》提出,要“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涉外法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涉及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决定》提出,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完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六是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同时,还要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比如,在当前基层治理中,存在职责边界不清、权责不一致、责能不匹配等现象,导致基层负担过重。为明确基层治理的权责划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明确提出,要规范明晰基层权责,建立健全职责清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始终对标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的作用,着力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势不可当的磅礴力量。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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