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

抢夺致人轻伤怎么定罪 ?

时间: 2024-02-15 23:09:24

图片来源于水印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7日,李某、程某与魏某三人一起玩牌赌博,李某、程某分别输给魏某了5000多元、8000多元。程某对自己牌技比较自信,认为一般不会输这么惨,后来果然发现魏某在出老千。程某非常气愤,让魏某把赢的钱还给他和李某。魏某见情况不妙,就想借上厕所机会悄悄溜走,程某将其拦住,并去抢夺魏某装现金的皮包;李某见状也上去帮程某抢包,并从一侧拉拽魏某手臂。在争抢过程中,程某为了使魏某就范,踹了魏某几脚,致使其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程某和李某抢回各自所输的赌资后,又把皮包还给魏某,未拿魏某本人的现金。

案件分析:

程某与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二人均不构成抢劫罪;但程某非法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则不构成犯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尽管程某、李某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未侵害相关法益,因而不构成抢劫罪。

从表面上看,程某与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夺魏某所占有的现金,且当场抢到了数额较大的财产,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但本案中程某与李某所“抢劫”的目标是其本人所输的赌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故魏某赢取程某与李某的赌资不属于合法占有。既然该赌资不属于魏某合法占有,那么从权属关系上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还应属于程某与李某可以合法占有的财产。因此,程某与李某只是抢回自己的财产,不属于非法占有,仅就抢回赌资这一事实来看,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00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实施《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七条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如果程某与李某在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时,顺便拿走了魏某本人的现金,那就属于非法占有了魏某的合法财产。因此,对超出自己赌资的部分,就应认定二人共同对魏某实施了抢劫,从而构成抢劫罪。

另外,参赌人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抢劫参赌人员所赢取的赌资,照样构成抢劫罪,不能因为赌资是参赌者非法所得就可以任意抢劫、盗取。对于抢劫、盗窃赌资的行为人而言,就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与抢劫、盗窃他人一般财物没有任何区别。

二、程某采取了以暴力伤害他人的手段抢回赌资,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魏某轻伤,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有人认为,魏某采取出老千的手段赢取了程某与李某的现金,是以诈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程某与李某当场向魏某要回被骗财产,在魏某坚持不还款的情况下对魏某采取了适当暴力手段,抢回自己的财产,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事实上,魏某在赌博中出老千,一般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因为出老千在赌博中是常见的做法,本质上还是赌博过程中的作弊行为,并不是出老千后就确定只赢不输,只是变相取得了赌博中的“竞争”优势,从而增加了取胜的概率。所以,魏某出老千也只是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程某与李某还是因为赌博输了后才自愿交付现金给魏某,而不是因为魏某实施欺诈行为导致二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现金。

正当防卫是以正义对不正义,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使防卫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但本案中,程某、李某与魏某都是参与赌博,同样都属于非法行为,赌资的输赢也都是非法的,因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程某与李某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不认定为抢劫罪,但如果采用的手段造成了其他损害,则侵害了其他法益,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程某以暴力手段抢回赌资,对魏某造成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李某不具有与程某共同伤害魏某的意思,不应对故意伤害的事实负责。

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需对该行为负责,那么李某与程某共同从魏某手里抢回赌资,是否也要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呢?

该案事实显示,李某是在程某实施了对魏某的“抢劫”行为后,在未与程某商议的情况下,基于同样的动机参与进了程某发起的抢回所输赌资的行动。因此,二人基于默契达成了共同抢回赌资的合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

可以看出,李某所实施的仅是相对平和的轻微暴力行为,并没有采取较为激烈的暴力手段,再加上李某在参与到程某主导的“抢劫”行为时并没有进行商议,李某也未在言语上教唆程某对魏某实施伤害行为。因而可以认定,李某没有与程某形成故意伤害魏某的合意,对魏某实施故意伤害仅是程某个人行为,李某不应担责,不应被认定为程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猜你喜欢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屯百科 琼ICP备20230110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