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收购5261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雪莲,销售雪莲制品价值5.2万元,被判三缓三
在武侠小说中,天山雪莲备受推崇。金庸先生曾提笔写下:“ 天山雪莲,人间绝艳,疗伤健身,花中之仙。” 但在现实生活中,雪莲可不能随意采摘,更不能非法收购、出售。
2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先后对3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薛某、包某、田某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雪莲被判刑。其中,包某非法收购雪莲5261株,销售雪莲制品价值52750元,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创意配图 据视觉中国
每年6月至8月,是新疆天山野生雪莲盛开的时节,在高海拔冰崖石缝中,一朵朵雪莲花迎着寒冷的山风傲然绽放,形成独特的高原之美。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黑手伸向了雪莲。
2022年6月至7月期间,男子薛某明知雪莲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英格堡乡以4-6元/株不等的价格收购雪莲3170株,支付雪莲款13547元。随后,薛某将收购的雪莲(去掉发霉的180株)以20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魏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薛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薛某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雪莲3170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3853元,上缴国库。
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男子包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雪莲5261株,销售雪莲制品价值52750元。包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包某的违法所得1227元,予以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雪莲及雪莲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2年7月期间,男子田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大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雪莲,2023年3月出售6株,获利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处依法扣押了疑似野生植物雪莲叶4.2千克、疑似野生植物1852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野生植物1852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雪莲。田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田某的违法所得60元,予以上缴国库。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郭庄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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