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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支局长被殴致死24年后:永州中院指令再审,主犯曾被以聚众斗殴定罪

时间: 2025-02-24 14:17:00

这是王先国生前的工作牌。 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提供

湖南永州道县原电信支局局长王先国被殴打死亡案在24年后,又有了新的进展。

在电信支局院内,局长王先国被冲进来的一伙人殴打。他的头部遭受钝器打击,颅骨粉碎性骨折。因颅内出血,34岁的王先国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这是2000年8月发生在湖南永州市道县的一起刑事案件。王先国曾因催缴电话费与涉案人员产生矛盾,案发当日,对方纠集约二十人,王先国也打电话喊来叔婶等亲友十多人。这场冲突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3名主犯被道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刑,其中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8年,另1人主动投案后被判处缓刑。

死者王先国的家属认为判罚过轻,多年来通过相关途径反映情况,于2024年申请再审。

吴国忠、吴明忠被判刑的判决书(部分)

吴巨忠被判刑的判决书(部分)

王先国家属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当年的判决对主犯以聚众斗殴定罪,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不过,2024年10月,道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了申诉。道县法院认为,王先国的死亡系聚众斗殴行为所致,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对王先国的死亡事前具有明确预谋和共同放任心态,且在公安侦查和检察院起诉阶段,也并未认定造成王先国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被告人,故原审承办人无法将上述三人的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此后,王先国家属继续申诉。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道县法院进行再审。

当年的追忆报道

电信支局长遭殴打死亡,三名主犯被以聚众斗殴罪判刑

“血洒白马渡”,这是2000年《当代法制报》刊登的一篇追忆王先国文章的题目。

上述文章援引道县原电信局负责人的介绍称,王先国1999年起担任道县电信局白马渡支局的支局长,该支局斜对面的“胜义酒家”拖欠电话费2000多元,王先国多次上门催收却遭对方威胁。

凶案发生在2000年8月17日。据道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吴国忠、吴巨忠的父亲(胜义酒家店主)曾因电话费及用电等问题与王先国产生矛盾。案发当日,吴国忠、吴巨忠聚集文利祥、廖林军等7人玩耍时,提出“整治”王先国。

法院审理查明,当日晚饭后,吴国忠、吴巨忠等人在白马渡电信支局旁边的发廊挑起事端,对王先国及与其同行的杨某等人进行殴打,然后离开现场。此后,王先国、杨某电话告知各自亲人来“帮忙”。不久,杨某所在的大阳村来了数十名村民,被白马渡镇政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劝走。

当时,吴国忠在其家中纠集了青年男子近20人,分别手持木棒、钢管、菜刀等械具准备械斗。当晚,王先国的亲友十多人坐中巴车赶到白马渡电信支局,吴国忠、吴巨忠及其堂兄吴明忠率人冲过去,与对方发生大规模斗殴。

白马渡派出所所长刘华山写的《接处警情况》显示,当时他与另一民警赶到白马渡电信支局门口,看到吴国忠、吴明忠等人冲进电信支局院内,吴明忠用棍棒砸了停放在院内的中巴车。

斗殴发生于夜幕之下,场面混乱。吴国忠从电信支局出来,被发现脚部受伤。涉案人员廖林军等人后来供述,当时看到吴国忠受伤后,其弟弟吴巨忠手持钢管,带着文利祥等三人冲进电信支局院内……

后来,刘华山进入电信支局院内,来到一楼王先国的住处。他发现王先国伏在桌上,嘴边流血,赶紧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

第二天,王先国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鉴定,其生前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而死。

此案造成1人死亡(王先国)、4人轻伤(王先国的姐姐、姐夫、堂弟,以及吴国忠)。由于案发时,王先国究竟被谁殴打致死,成为谜团。

案发后,吴巨忠等人外逃。吴国忠、吴明忠等人被刑事拘留,廖林军等人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显示,吴国忠当年系白马渡派出所的司机,该所教导员的女儿陈某是其女友;多名涉案人员的父母系当地公职人员,廖林军的父亲廖某时任道县政法委副书记。

2001年4月,道县人民检察院对吴国忠、吴明忠2人提起公诉。

当年6月,道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该院认为,吴国忠、吴明忠纠集多人持械进行斗殴,且不顾公安干警制止,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和汽车玻璃破损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吴国忠、吴明忠均系首要分子和主犯。

道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国忠、吴明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

案发7年后,1981年出生的吴巨忠向警方投案。

2008年6月20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理吴巨忠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吴巨忠积极参与持械斗殴,造成死亡1人、轻伤4人的严重后果,系本案的主犯,因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遂对其当庭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年的白马渡电信支局后院

死者家属申诉,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

吴国忠、吴明忠被以聚众斗殴罪判刑后,死者王先国的妻子周晓青认为判罚过轻,多年来持续向相关部门反映。

1965年出生的周晓青,曾在当年那场斗殴冲突中受轻微伤。她告诉澎湃新闻,2024年7月,她到道县公安局询问案情,才得知另一主犯吴巨忠在2007年被判缓刑。“已经判决十多年了,我才知道这事。”她说。

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萧鹏向周晓清提供法律援助。他认为此案的最大争议是3名主犯的定罪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其实,对于吴国忠、吴明忠等人的罪名,道县法院审委会当年讨论案情时也存在分歧。

2001年6月6日,道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的定罪量刑进行讨论,曾有建议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最后总结:定罪量刑均同意合议庭“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对被告人吴国忠、吴明忠判刑九年、八年”的意见。

2024年7月,周晓青向道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此案。萧鹏律师在申诉状中指出,当年作为电信支局长的王先国催缴电话费系维护公共利益的履职行为,而吴国忠、吴巨忠等人手持械具、赤膊上阵的聚众行凶,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涉黑报复;当时来看望王先国的十余名亲友大多是中老年人,还包括3名妇女,他们主观上并无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准备工具,在冲突中也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因此该案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

申诉人还认为,即使此案系聚众斗殴,因王先国被殴打死亡,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参与聚众斗殴的主犯应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来定罪。

此外,申诉人还提出原审程序违法——未告知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道县法院对周晓青的申诉进行了审查。该院认为,王先国的死亡系聚众斗殴行为所致,并无证据证实吴国忠、吴巨忠等人对王先国的死亡事前具有明确预谋和共同放任心态,且在公安侦查和检察院起诉阶段,也并未认定造成王先国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故原审承办人无法将上述三人的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道县法院还指出,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并不是“应当”告知。

道县人民法院的刑事通知书(部分)

2024年10月,道县法院向周晓青下发刑事通知书,认为其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判决应当予以维持,驳回其申诉请求。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后,周晓青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萧鹏在申诉状列举裁判案例指出: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案件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活动负责,即使未参与具体斗殴行为,也应承担聚众斗殴转化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故在本案中,因被害人王先国被殴打致死,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作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其罪名应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

萧鹏认为,吴国忠等三人均被法院认定为主犯,但吴国忠、吴明忠分别被判刑九年、八年,吴巨忠却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吴巨忠虽然是主动投案,但在公安审讯和法庭上均不承认参与斗殴,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

《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诉人周晓清的申诉理由部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永州中院作出决定,指令道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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