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公司否认工伤,法院判了
我们都知道
上下班路上出的事故
可以认定为工伤
那提前上下班的路上呢?
近日,山西省人社部门通过一系列案例及法律规定,为大家解析其中关键。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结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我们规定下午6时下班,卢某下午5时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
但调查发现,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管理措施。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卢某案中,某电子公司虽然规定卢某的下班时间为18时,但从2023年2月至事故发生当天长达半年的打卡记录显示,卢某的实际下班打卡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表示异议。事发当天卢某已于17时53分进行了下班打卡,该时间既未超出卢某常规的下班时间范围,也未能否定卢某以下班为目的离开公司的事实。另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均属于卢某从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时间及路线范围。因此,卢某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厦门日报综合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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