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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未成年人犯罪宜“早定罪、晚入刑、强矫治”

时间: 2025-03-07 07:00:00

来源:环球时报

近年来,在恶性校园霸凌案件中,部分施暴者因年龄问题免于刑事处罚,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今年两会,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降为12周岁,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年龄可以逐步降低,但入刑年龄不宜降低,同时需强化矫治力度,即采用“早定罪、晚入刑、强矫治”的思路。

首先,定罪年龄应当考虑发育早熟而降低。按照目前的刑法,11周岁未成年人杀人,12岁未成年人故意致人重伤(未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公众的朴素正义感似乎存在差距。

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当代的孩子越来越早地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基础是身体机能,眼下孩子的身体成熟期提前,具备责任能力的时间也随之提前。据2015年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我国学生的青春期普遍提前到10-11岁;有美国儿童专家指出,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一些发达国家也认为低龄孩子的危害行为是犯罪。例如,2019年10月,在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名9岁儿童因纵火造成5人死亡,被检察官以五项谋杀罪和三项纵火罪起诉。

可能有人会以“身体早熟、心理晚熟”反驳。但是,在信息社会,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孩子的违法性认识能力相应提升。如今孩子对霸凌等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水平都提高了,当代小学生普遍接受了法治教育,已经具备基本的是非观念、道德判断和守法意识。现代社会信息传播便捷,未成年人通过电视、互联网,很早就知道了暴力犯罪的危害性与违法性。一些霸凌者已经知道甚至利用“不满14(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相关调查显示,今天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已相当于1979年刑法制定时14岁左右孩子的水平。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对后果更严重的暴力犯罪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不符合逻辑。

因此,从身体发育程度、心理认知水平看,当代孩子更早地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定罪年龄应当同比降低。

其次,入刑年龄应当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国际准则。10周岁未成年人若杀人,虽是犯罪但不宜进监狱。因为在任何文明国家,都不可能把10岁孩子和成年人一样关进监狱。

我国目前不区分定罪年龄和受刑年龄导致了一些悖论。即便英美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很低,一般也不对未成年人适用(成人化)刑罚。英格兰、威尔士把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0岁,并把绝大部分被指控的18岁以下的儿童交由青少年法庭审理。换言之,英格兰在定罪年龄(10岁)之外,还有一个受刑年龄(18岁)。古代中国也区分定罪年龄和受刑年龄,据《礼记》记载,“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唐律》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老人和孩子虽有罪但不受刑。

对未成年人施刑的年龄不宜降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国际共识,这要求尽量不对未成年人适用惩罚性措施。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各国都在逐步提高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年龄,我国也对越轨少年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需注意,一些国家降低定罪年龄后并非将孩子送进监狱,而是送进管教机构。例如,受2003年长崎市12岁少年杀人案、2004年长崎县11岁女生杀人案等的影响,日本于2007年修改了《少年法》中送往少年院的年龄,从原来的14周岁以上修改为大约12周岁以上(包括11周岁)。需注意,日本降低的不是对未成年人收监年龄而是送到少年院的年龄。

最后,建立少年司法体系实现分级分类处理。面对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众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实质是要求尽早干预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并非要求一律把不满14岁者送进监狱。西方国家不少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如美国各州都逐渐建立了少年法院,对触法少年采用一系列不同于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措施。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手段比较欠缺,少年司法体系也有待充实,存在“有少年法庭名义,无少年司法内容”的情况,把(12)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违法问题更多地交由家庭来解决。当前的专门矫治教育没有配套性规定,各地的工读学校很少,很难矫正规范意识极度欠缺的触法少年,尚达不到“教养、感化、挽救”的需要。未来,应建立一整套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让触法未成年人受到相应一定时间的强制教育。(作者是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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