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这些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最高法发文明确
中国网4月25日讯(记者 张艳玲)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九条,优化专门管辖,细化属人原则,调整选择管辖,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军地会商指引。《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强化对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保护,把原来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部分案件列入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优化军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强调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就管辖争议的解决及管辖异议救济专门进行规定,对于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非涉密民事纠纷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当事人自主选择向地方或军事法院起诉。
《规定》调整并拓宽军事法院管辖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围,以更好地服务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规定》明确,这些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以强化军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关涉军工作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这些案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军队单位发生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争议,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应的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对于军事法院依据属人原则受理双军当事人案件之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明确“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规定》明确,部分民事案件,有关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这些案件包括: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规定》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从选择管辖调整为专门管辖。同时,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既符合一直以来的实践做法,也有利于发挥军、地法院的优势,促进医患纠纷的就地化解。
《规定》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且当地未设军事法院的,作出专门管辖的除外规定,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切实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院之间管辖争议应当遵循“先双方协商、后报请指定管辖”的处理思路,《规定》对军地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作出“可以先行协商”的倡导性规定,指引军地法院通过会商机制解决管辖争议。
《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警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具有军队编制的职工,参照军人确定管辖。“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涉军民事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规则,优化军地法院司法资源配置,对于促进推动涉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涉军审判的指导力度,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审: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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