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以法之名守护“母亲河”
长江十年禁渔启动以来,长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江豚种群数量实现历史性回升,这一“水中大熊猫”的回归,象征着长江生态环境正在持续改善。然而,随着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船舶来往日益频繁,船舶总量不断增长,船舶污染成为影响长江生态持续向好的新难题。在此背景下,《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以63条细则构建起覆盖船舶污染防治全链条的制度体系,标志着长江船舶污染“零排放”时代即将开启序幕。
长期以来,长江船舶污染问题较为复杂,涉及船舶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多个方面。虽然已有相关法规,但存在针对性不足、监管体制不完善、治理碎片化等问题。《条例》的出台,恰似一场“甘霖”,既清晰划定了政府、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又切实强化了船舶所有人,以及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涉船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由此构建起一套权责分明、协同高效的船舶污染防治全新体系。
《条例》最引人注目的创新,当属在全国率先确立船舶污染“零排放”制度。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要求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必须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严禁向水体排放。这一举措从源头上杜绝了船舶水污染的直接排放,大大降低了船舶水污染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破坏风险。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船舶水污染物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进一步保障了“零排放”制度的有效实施,体现了湖北在船舶水污染治理上的决心和创新。
在区域协作层面,《条例》开创了长江流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成为鄂渝赣三地首个跨区域协同立法成果,为长江中上游流域治理提供了制度创新的“湖北样本”。设置“区域协作”专章,明确加强沟通协调,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建立执法协作、应急协作等制度。考虑到长江水系的连通性以及船舶航行的跨区域性,这种区域协作有效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桎梏,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条例》的落地,正是湖北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的鲜活写照。期待在《条例》的规范和约束下,长江湖北段的船舶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一江碧水向东流”的壮美画卷必将更加绚丽,长江这条黄金水道必将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绿色示范带。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胡晨(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学社”团队、花楼水塔街道)
责编: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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