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两年后丈夫病逝,曾向另一女子转账30余万元!妻子起诉对方返还,法院判了
男子谢某因病离世,却引发两名女人对簿公堂。
谢某与陈某原为夫妻,2006年离婚,后于2021年复婚。在二人离婚期间,谢某与另一名女性高某长期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在住院治疗期间,高某曾给予谢某帮助和照顾。
谢某去世后,陈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高某转账共计30余万元,认为该款项属于谢某对高某的赠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返还该笔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谢某向高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且无法证明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上诉。2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期,乌鲁木齐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患病去世
妻子起诉其同居女子要求返还30余万元
陈某与谢某于2006年6月15日离婚,2021年10月13日复婚。谢某自2013年至2023年11月17日与高某共同在乌鲁木齐市生活,在高某之子高某甲所有的一处房子居住。2023年10月9日至11月1日谢某病重(肺癌)住院期间,高某给予谢某帮助和照顾。2023年12月29日,谢某在上海病逝。
谢某去世后,陈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高某转账共计312736元,认为该款项属于谢某对高某的赠与,遂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返还该笔款项。
根据陈某、高某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谢某于2006年6月15日离婚,之后很长时间谢某与高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企业。此外,谢某与陈某复婚前后,高某与谢某之间也存在多笔转账行为。谢某曾与高某共同开办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该公司股东系谢某、高某,法定代表人系谢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8月12日,注销核准日期2024年1月10日。
谢某与陈某复婚时,谢某处于年老病重阶段,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在乌鲁木齐住院期间,高某给予谢某帮助和照顾,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谢某向高某转款行为就是赠与行为,陈某仍需对赠与行为的成立继续举证。此外,复婚后,谢某一直处于病重阶段,其向高某的转款系复婚前谢某个人财产还是复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赠与
对于一审判决,陈某不服,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中院对陈某与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陈某上诉称,其配偶谢某(已故)在与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向高某赠与了312736元,该行为应属无效,要求高某返还相关款项。陈某指出,一审法院遗漏了谢某与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重要事实,且谢某的赠与行为是对其与陈某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高某辩称,她与谢某之间是多年朋友关系,在谢某病重期间给予了大量的照顾和支持。高某还提出,陈某与谢某的复婚是为了在争取更多的拆迁款,二人并未共同生活,且谢某与她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赠与,而是双方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在与陈某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与高某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且存在共同经营企业的事实。结合谢某在被确诊为肺癌之后在乌鲁木齐住院治疗期间,高某确实对谢某有照顾的事实。谢某对高某的转账并不能被视为对高某的赠与。另陈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谢某在乌鲁木齐期间有照顾及陪护的情况。
最终,乌鲁木齐中院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张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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